泉州市节能服务可获财政奖励
2010-09-06 14:02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年节标煤达100吨以上
据了解,《办法》所指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此外,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满足: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等条件。
项目完工后即可申报
那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什么时候申报,如何申报呢?据泉州市经委电力与资源利用科的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办法》的要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就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据了解,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节能服务可享多项优惠
近两年来,国家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正在加大。今年4月《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福建省在2008年也率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福建省财政对节能率达10%以上,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15%的比例给予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单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人士表示。据了解,仅2008年—2009年两年,福建省就补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8项,补贴金额共计1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