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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下月起实施出租车管理新规

2010-11-10 15:4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12月1日,《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

和以往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中出租车经营权由原来的6年、8年不等统一为6年。一旦出租车营运年限达6年或行驶里程累计达到100万公里,将进行强制报废。

企业须拥有百部车和500平方米停车场

《规定》对出租车企业的入行要求比较高,除了企业申请人持有泉州市所辖县(市、区)户籍且满5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还对车辆和停车场等做出要求。目前,我市拥有百部运力的出租车企业数量已达到8家。

要经营出租车,企业车辆规模应达到100部以上,车辆必须由企业全资购买,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同时,要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管理场所及办公设备: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经营权统一为6年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将实行总量控制。经营权实行有效期制度,经营期限统一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的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取得的经营权除外),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给予自2008年4月1日起期限为6年的过渡期。除了运营规模,《规定》还通过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保证金等制度,力求实现出租车行业规模化经营。

对驾驶员实行带车学习制度

今后,泉州将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实行违规记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规的驾驶员实行带车学习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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