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明年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2010-11-19 14:3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启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泉州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据了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都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的制度。
市级统筹后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仍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即:企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仍统一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