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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下月起实施征收新规定

2010-12-24 17:31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市政府日前出台《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居民以户为单位、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特种用水群体以垃圾量为单位计征,其余类别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征。所谓“水消费系数”,即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新规定正式实施后,原《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泉政文【2008】257号)同时废止。据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的收费渠道将更加顺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将更高。

征收范围

依照规定,凡本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对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商业、工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农贸市场和特种用水等六个类别。

民生保障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低保户垃圾处理费的资金从分配给区级财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列支,由区民政局在发放低保金时同步落实。

专款专用

按照规定,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市与区55∶45的比例分成。市级财政应将所分配的资金用于支付垃圾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设施的改造、建设、运营管理及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垃圾处理补贴费用等。各区财政应将所得分配额全部用于支付社区清扫保洁与垃圾收集费用。

收缴方式:自行收缴和代扣缴相结合

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征收单位,实行环卫专业机构自行收缴和委托自来水公司、社区居委会代扣缴相结合的收缴方式。

城市自来水供水区内,由自来水公司(供水部门)按收费标准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特种用水群体,如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和纯净水加工厂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或自备水源的居民户及暂住人口,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供水区外和自备水源的非居民类缴费对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

具备双重水源的缴费对象,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但应扣除自来水公司已征收的部分。收费单位与缴费对象一年核定一次垃圾产生量。

按规定时间和运输路线,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将生活垃圾自行(委托)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场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其生活垃圾进场量征收。

此外,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生产用水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1吨的居民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独立租户的暂住人口,已通过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

开征以后:其他相关收费项目随即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居民类以外的其他五类收费对象,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至垃圾中转站的有偿服务费除外)。

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至中转站的,经所在区建设局界定后,该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5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予以扣除;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至中转站的,该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5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予以扣除。以上两项扣除的金额,在市与区两级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分成时,从应分配给区级财政的资金中相应扣减。

名词解释

规定中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规定中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中转及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有关费用(不包括单位内部清扫收集、街道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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