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节前发放第四季度市定价格临时补贴
2011-01-23 18:51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根据我市对城乡低保对象2010年第四季度市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下达了第二批市级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确保春节前将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
我市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实行挂钩联动机制,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8%时,启动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机制。2010年10月-12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分别为13.2%、15.6%、11.4%,需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分别为30元、30元和20元,合计80元;洛江、泉港、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农村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80%发放,分别为24元、24元和16元,合计64元。鲤城、丰泽、石狮、晋江实行城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一体化,即按城市低保临时补贴标准发放。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规定,我市2010年第四季度已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0元(每人每月2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发放30元(每人每月1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还需补发2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还需补发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