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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全面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11-03-03 07:2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昨日上午,泉州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暨“要约行动月”活动正式启动。根据省、市相关部门要求,截至今年年底,全市85%以上已建工会的企业,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介绍,根据福建省相关部门规定,每年3月份为福建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即对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提出协商签订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一般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劳资双方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部门审查。

据介绍,截至目前,泉州市共有企业逾10万家,其中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为了搞好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泉州市总工会将于近日成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分期分批抓好培训,解决好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谈不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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