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障性住房需求请登记
2011-04-01 10:0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将在市区对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开展调查登记。
此次调查登记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市区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现状及需求,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据了解,此次调查登记的时间为即日起至今年4月30日。实施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调查登记的对象为市区常住家庭(家庭指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新就业职工(含单身)、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来泉务工人员。
此次调查登记采取自行申报登记和入户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所公布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登录到泉州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qzfdc.gov.cn)按照所对应的条件填写《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登记表》或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工作人员登记。调查登记截止后,辖区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登记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按照统一标准对登记家庭逐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家庭作为今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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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障性住房
供应对象基本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2011年暂定为1万元)以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2011年暂定为一个家庭3.41人、年可支配收入总和68318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5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单身大龄青年应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11年6月30日。
三、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暂定为25043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本辖区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的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本辖区居住1年以上的来泉务工人员。
四、限价房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2011年暂定为一个家庭3.41人、年可支配收入总和170793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2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2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