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5月施行
2011-04-17 00:5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租赁对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来泉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供应范围。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新建、改造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来泉务工人员居住的住房,经所在地政府认定后,依法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简易一次性装修,满足基本的居住条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下。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新就业职工、来泉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1年至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租金。
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轮候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