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判决首起携凶器盗窃入罪案
2011-07-06 17:23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携带凶器盗窃,不管是否偷盗成功,都要被判刑,这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昨日,丰泽法院宣判泉州首起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案,陈某俊带着凶器偷717元当场被抓,一审被判半年。
今年5月3日上午10点半,贵州人陈某俊带着一把弹簧刀到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埔社区菜市场寻找目标。他将目标锁定在陈某煌摊位右侧篮子里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陈某俊观察发现,陈某煌做买卖时都从塑料袋拿钱或者放卖款。陈某俊趁陈某煌夫妇俩忙于做买卖,无暇顾及,便将塑料袋窃走。他刚走出不远,就被摊位老板发现了。陈某煌唤来周围的群众,齐力将陈某俊抓住,并立刻报警。
警方赶到后,当场清点塑料袋里的钱,共有717元,并从陈某俊身上搜出一把弹簧刀。后经鉴定,该刀属管制刀具。据陈某俊交代,这把刀是从一个路边摊上买来的。
人证、物证俱在,陈某俊没什么可为自己开脱的。“我认罪,请法官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在审判庭上,陈某俊承认犯罪事实,并多次恳请法官给他机会改过。
法官介绍,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已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