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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11-08-20 07:3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记者从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调整后的2011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据悉,2010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月增资302.92元,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基数为302.92×0.8=242.34元。每月增资金额为: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218元,二级206元,三级194元,四级182元,五级172元,六级145元。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一级121元,二级97元,三级7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97元,孤寡老人97元,其他亲属73元,孤儿97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1级到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5级到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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