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11-08-20 07:3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记者从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调整后的2011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据悉,2010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月增资302.92元,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基数为302.92×0.8=242.34元。每月增资金额为: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218元,二级206元,三级194元,四级182元,五级172元,六级145元。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一级121元,二级97元,三级7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97元,孤寡老人97元,其他亲属73元,孤儿97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1级到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5级到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