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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可获税收奖励

2011-10-06 15:21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近日,市政府出台《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财税、企业投融资、土地、工商等方面对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予以扶持。记者了解到,当前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作为主园区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以及江南电子信息产业园、泉州软件园、石狮高新区、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等7个分园区都可享受本次优惠。  

财税:为企业研发项目配套专用资金

按照《意见》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或入驻高新区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此外,凡入驻高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费用,免征营业税。

投融资:为高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可获补贴

《意见》支持高新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内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园区内高新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为园区内高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提供日均担保责任总额的1%,由受益财政给予担保公司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意见》鼓励高新区内非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2015年前进入高新区“代办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后备队伍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辅导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资助。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土地: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取得高新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给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入驻高新区的项目在动工的一年内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且投产后第一个、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额分别达到每亩7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每增加1万元/亩,一次性给予2%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工商:高新区企业注册资本允许两年内到位

在高新区内申办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缴付(一人独资公司除外),在首期出资额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

《意见》还规定允许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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