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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港口建设费下调两成

2011-10-02 10:51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自2011年10月1日起,泉州口岸港口建设费的征缴政策开始调整。据记者了解,此次调整之后,征收主体由原来的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泉州海事局,征收标准总体下调20%,同时扩大了减免征收的范围,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征收标准总体下调两成

据了解,国外进出口货物由每重量吨(或换算吨)7元下调至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由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元下调至4元;进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按照不同的箱型作出相应下调。据业内人士分析,港口建设费的下调将对泉州石材行业等“两头在外”的外贸依赖型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狮办事处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石湖港辖区石材进口量就已突破100万吨,港口建设费下调之后,泉州石材企业每年将节省至少100万元成本。

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这次调整还扩大了减免征收的货物范围,涉及民生的货物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减免”,泉州海事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沙土、石灰粉等货物参照普通货物的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记者从泉州一家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2011年泉州港口货物吞吐量预计将突破8500万吨、集装箱140万标箱,以此为参照,此次港口建设费的下调在下一年度将为企业节省1亿元以上的税费成本,对于泉州企业来讲是个重大利好消息。

设置16个便民征缴点

“新的规定取消了港口企业的分成,调整为中央财政80%与地方财政20%的分配比例”,泉州海事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介绍,由于现行的征管使用模式不能适应新的港口管理体制和水运发展新形势,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主体由原来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征收使用的票据改为财政部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的专用收据,征收对象未作调整。

此外,为方便货主就近缴纳港口建设费,泉州海事局在优化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共设置了晋江海事处、丰泽海事处等7个直征点,并委托泉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和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船舶代理公司和2家港口经营人具体负责在其经营区域内向货主代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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