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多项涉企收费暂停或减半征收
2011-11-22 14:32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又出新招。日前,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意见》对用足用活惠企政策,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提高服务企业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暂停增收
《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将采取减征、免征、补贴等形式,减少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同时,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委托性卫生检验评价费、饲料检测化验报告费、政府指令性排污申报监测服务费中的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和实验室分析收费等7项收费项目中市、县级收入部分;减半征收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非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定费、工业园区新建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6项收费项目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企业新增资满足条件有优惠
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的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在泉州市区域内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凡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项目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当年度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属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其中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予以100%减免;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予以50%减免。上述免征、减征的项目执行期限暂定为《意见》印发起至2012年12月底。
企业捐助赞助以自愿为原则
《意见》提出企业捐赠、赞助以自愿为原则,除国家提倡的捐赠、赞助范围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
不得利用举办庆典活动、文艺表演、运动会等名义强求企业赞助、集资;不得以维护治安、案件处理为借口向企业收费或要求企业提供利益;不得强求企业做广告、提供有偿新闻和订购报纸、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等;不得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不得强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向企业索要、强买产品或者限定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不得强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不得强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保险。
《意见》同时提出治理和规范涉企非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禁止对企业指定服务或垄断服务;加强对金融服务机构收费的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