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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

2011-12-05 11:57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帮助我市企业克服当前面临的困难,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足用活各级惠企政策

(一)扎实落实惠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抓手,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全力把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当前,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小微型企业改善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不折不扣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精神,全力支持企业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确保工业项目顺利投建投产,促进泉州工业稳定增长。各级经贸部门要密切跟踪重点企业今年产值增加情况,帮助落实省级财政电价补贴;各级外贸部门要大力引导出口重点企业积极扩大出口,争取省级财政补助;强化扩大甲供甲控政策,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或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优先采购本市、本省产品,帮助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加强要素保障和扶持服务,加快推进新建工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如期投产。

(二)加强惠企政策宣传。惠企政策量大面广,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企业提供政策服务,深入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采取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贯力度,向企业广泛宣传各级惠企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掌握政策。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各级惠企政策,将惠企政策刊登在部门网站上,方便企业查阅;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收集汇编各级惠企政策,组织专题培训、解读,让企业知道有哪些政策,怎样去争取政策,让企业充分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二、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收费

(三)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减征、免征、补贴等形式,减少工业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公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市一律贯彻执行。

2.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委托性卫生检验评价费、饲料检测化验报告费、政府指令性排污申报监测服务费中的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和实验室分析收费等7项收费项目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3.减半征收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非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定费、工业园区新建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6项收费项目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4.涉及工业企业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的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5.对在泉州市区域内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6.凡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的企业,其项目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当年度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并经市财政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确认),属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其中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予以100%减免;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予以50%减免(上述已减征的收费项目不再减免)。

上述免征、减征的项目执行期限暂定为本意见印发起至2012年12月底。

(四)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涉企业收费部门对已明确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变相继续收费。凡上级或市本级规定可减征的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征;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对目前执收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或上级规定以及我市实际可取消、停征、减征或延期缴纳的,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

(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应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在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布相关收费文件,并将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窗口显目处上墙,收费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收费对象的提问和咨询,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三、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物价、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团收费的监管,严格审核社团《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严禁先收费后领证,对不具备申领条件的单位取消《收费许可证》,杜绝无证收费,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加大对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性条件以及强制性准入有关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太高的治理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坚决取消指定服务,引入竞争机制,让资质条件符合的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整顿、规范和取消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进一步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七)禁止对企业指定服务或垄断服务。凡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一律实行公平竞争,让企业掌握选择服务对象的主动权,不受指定服务或垄断服务干预,杜绝因强制性服务而出现多收费、乱收费行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直接指定服务对象,企业确有需要,可向企业推荐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选择。电力、供水、环保、消防、人防、安监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全面放开市场,让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或加收其它费用。

(八)加强金融服务机构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银监、人行要加强监管,制止商业银行违规增加企业贷款附加费用和违规收费行为,造成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的现象。加强对商业银行收费的治理,对明显的乱收费、巧立名目增加的收费项目、不合理收费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经贸部门要牵头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违规经营。

(九)严禁向企业乱摊派行为。企业捐赠、赞助以自愿为原则,除国家提倡的捐赠、赞助范围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

1.不得利用举办庆典活动、文艺表演、运动会等名义强求企业赞助、集资。

2.不得以维护治安、案件处理为借口向企业收费或要求企业提供利益。

3.不得强求企业做广告、提供有偿新闻和订购报纸、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等。

4.不得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

5.不得强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6.不得向企业索要、强买产品或者限定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

7.不得强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

8.不得强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保险。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十)优化企业发展政务环境。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增设前置审批条件和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坚持从企业的需要出发,对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等环节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完善统一、高效、便民、便企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方便企业办事,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用工、用地、市场开拓等困难。强化“治庸治懒治散,问事问效问责”,加大问责力度,杜绝熟人好办事和推诿扯皮等现象,营造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良好政务环境。

(十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要严格依法依规、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进一步简化行政执法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经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同意的项目外,不准对企业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检查。

(十二)大力引导各种社会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面向企业的公益性、非赢利性服务,减少企业购买服务的成本。着力整合社会资源,搭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宽领域、广覆盖的企业服务组织体系。由各级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和完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推进行业内信息共享、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抱团发展。大力鼓励、支持公益性、非赢利性的企业培训、管理咨询诊断、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与推广、创业辅导、人才引进代理等服务企业的活动,对组织开展服务企业的公益性活动的单位,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企业减负工作督促检查

(十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督促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收费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准确性。各级减负办、纠风办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单位,曝光典型涉企收费违法案件。

(十四)加强企业减负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减负办、纠风办要加强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力度,认真检查中央、省、市取消、停征、减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的执行情况,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认真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纪违规行为。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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