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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校车备案登记方案出炉

2011-12-22 01:2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全市校车备案登记方案正式出炉。

经备案方可使用

记者了解到,按省里有关要求,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核定载客6人及以上)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必须按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不同车辆属性,分别登记备案。严禁使用私人车辆、非客运车辆、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凡学校需要自购学生接送车,必须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方可登记备案。

我市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备案登记工作意见提出,建议各地组织校车公司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降低校车运营的安全风险。凡未经备案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将坚决予以纠正,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各部门分工管理

按方案,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将主要负责校车的排查、摸底、登记备案以及做好校车安装gps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的工作。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不符合规定的校车,教育部门将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同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喷涂统一外观标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并为非专用校车核发营运资质许可证,依法查处违规校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已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审批并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资质许可证的非专用校车进行审验,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变更校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依法查处违规校车。

新闻链接

备案登记五步骤

第一步:在用客车改为非专用校车使用的,首先按照相关要求粘贴校车外部轮廓标识(荧光黄绿色反光材料),配备安全带、灭火器、救生锤,在靠近通道座位的坐椅上安装扶手,剥除车窗玻璃上张贴的色纸或隔热纸。校车所有人必须申请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资质许可证,并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安装gps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第二步:校车所有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上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凡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教育部门签注审核同意意见后,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备案。

第三步: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通过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确认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车辆及其证件需齐全、安全、有效,驾驶人证件需有效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醉酒驾驶行为。凡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同意意见。

第四步:校车所有人携带《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科(南安大霞美)查验车辆,办理校车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步: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按照相关标准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验,在不改变车辆座位间距、排列、结构的情况下,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凡符合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发放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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